通用条款
§ 1 适用范围
(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 R&R Vivendi GbR(地址 Ochtruper Straße 34a, 48455 Bad Bentheim,由合伙人 Roman Rötting 和 Roman Breitenbach 代表,以下称「服务方」)与其客户之间关于依据 § 35 第 2 款 VerpackG 和条例 (EU) 2025/40(PPWR)第 45 条提供授权代表服务以及相关申报和支持服务的所有合同。
(2) 本服务仅面向 § 14 BGB 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不与消费者订立合同。
(3) 客户的不同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即使服务方未明确表示反对。
§ 2 服务范围
(1) 服务方为客户承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包装领域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授权代表职能。委托范围由另行出具的书面授权书确定;依据 § 35 第 2 款 VerpackG,其涵盖客户依据德国包装法的全部义务,但 § 9 VerpackG 规定的注册除外。
(2) 服务尤其包括:支持并指导客户在包装登记系统 LUCID 中注册(注册本身依据 § 9 VerpackG 由客户完成),以服务方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包装数量订立系统参与合同,把客户告知的包装数量传送给系统和包装登记机构,接收主管部门的通知,以及保存客户提供的文件。
(3) 不包括:审查客户所传数据的内容正确性、法律或税务咨询,以及未另行约定的其他产品领域或其他国家的服务。
(4) 系统就客户包装数量收取的参与费在经济上由客户承担。服务方透明结算,客户须预付。向系统和 LUCID 的申报在款项全额到账后才进行。
§ 3 合同订立与服务开始
(1) 网站上的服务展示不构成有约束力的要约。合同以服务方的文本形式订单确认而成立。
(2) 以下条件全部具备后,服务方开始工作:已签署的授权书、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文件,以及款项全额到账。
§ 4 报酬与付款
(1) 服务方的报酬为每合同年度 170 欧元。合同订立时到期并预先支付。所有价格均不含法定增值税(如适用);持有效欧盟增值税号的客户适用反向征收(reverse charge)。
(2) 系统参与费(§ 2 第 4 款)不属于第 1 款的报酬。其以客户的实际包装数量为准并按年结算;多出或不足的数量随下一年度发票结清。
(3) 客户逾期付款的,适用法定逾期后果(§ 288 BGB)。
(4) 客户未在包装登记系统 LUCID 注册的(§ 5 第 4 款),服务方无法办理系统参与,因为系统参与必须以客户的注册号为前提。此时服务方退还已收取但尚未上缴系统的参与费。第 1 款的报酬仍然应付,因为服务方已提供其服务(出具授权书、告知代表 ID、提供指南、随时待命)。
§ 5 客户的协助义务
(1) 客户完整、正确并及时地向服务方提供履行委托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和文件,尤其是在服务方告知的期限内按材料类型提供包装数量。
(2) 所传信息的内容、完整性和正确性由客户独自负责。服务方不作内容审查即把信息传给系统和主管机构。
(3) 基础数据(公司、地址、代表关系、品牌、增值税号)发生变化的,客户应立即告知。
(4) 客户依据 § 9 VerpackG 亲自在包装登记系统 LUCID 中注册,并在注册中指定服务方为授权代表。该注册具有专属人身性质,服务方不能代办。客户应立即把分配到的注册号告知服务方。
(5) 服务方在每个日历年年初索取年度数量,之后至少提醒客户 2 次。客户不提供数据的,服务方最迟于 4 月 1 日设定至 4 月 20 日的宽限期并告知后果。该期限也届满的,服务方有权特别终止合同并依据 § 7 第 3 款辞去委托。服务方没有义务在缺少客户数据的情况下提交申报或估算数量。
(6) 客户违反协助义务的,服务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 9 不受影响。
§ 6 免责保障
(1) 因客户违反其法定或合同义务、尤其因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迟延而产生的第三方请求以及罚款、规费和费用,客户应使服务方、其合伙人和员工免受追索。
(2) 免责保障包括适当法律辩护的费用。服务方进一步的法定请求权不受影响。
§ 7 合同期限、解约、辞去委托
(1) 合同期限为 12 个月。如未在相应期限届满前 30 天以文本形式解约,每次延长 12 个月。
(2) 因重大事由特别解约的权利不受影响。对服务方而言,重大事由尤其包括:客户经催告和宽限后仍不支付到期报酬或参与费、经要求仍不提供必要信息,或提供明显不正确的信息。
(3) 合同终止后,服务方有权并有义务向主管机构辞去委托,并使与客户相关的登记条目相应终止或调整。特此提示缺少授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在德国的销售禁令)。
(4) 尽管有 § 5 第 5 款的宽限期,申报所需的客户数据仍未提供的,服务方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前及时辞去委托。此时不退还报酬;已收取但尚未上缴的参与费予以退还。
§ 8 服务提供、期限
(1) § 3 第 2 款的全部条件具备后,服务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服务。数量申报的期限以客户依据 § 5 及时提供数据为前提。
(2) 不可抗力以及登记机构、主管部门或系统发生的、非服务方过错的故障,相应合理延长期限。
§ 9 责任
(1) 服务方对故意和重大过失以及生命、身体和健康受到的伤害承担无限责任。
(2) 一般过失情形下,服务方仅在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时承担责任(即那些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客户通常可以信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并以合同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失为限。
(3) 其余责任予以排除。依据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受影响。
§ 10 数据保护与保密
(1) 服务方仅为履行合同并依照 隐私政策 处理客户的个人数据。
(2) 双方对另一方的非公开信息保密,法定披露义务除外。
§ 11 最终条款
(1)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专属管辖法院为服务方所在地法院。
(3) 本条款以多种语言版本提供的,以德语版本为准。
(4) 个别条款无效的,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版本:2026 年 7 月 31 日